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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是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 竟遭名店求償59萬
PTT [新聞] 烘焙坊 業者嗆搞到你們被退學

看不下去的呂律師半夜發文如下:
呂秋遠律師,2017年2月22日凌晨

『有兩個學生,因為學校安排建教合作(根據勞基法第64條,部分條文可以準用勞基法),到台中某家烘焙坊工作,因為沒有領到加班費、工作時數太長、又經常被老闆辱罵,因而以簡訊的方式請求離職,但反被老闆請求59萬的損害賠償,包括31天每天1萬元的營業損失,以及28天每天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。
坦白說,對於這樣的老闆,用簡訊的方式請求離職實在不好,應該要用提告的方式。這老闆的行為,涉嫌公然侮辱罪、偽造文書罪,以及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16條、26條、27條等規定,用簡訊離職已經是無奈員工的微小抗議,他怎麼好意思提告?江湖在走,法律要有,我們還是提供基本常識,給我們廣大的朋友參考:

1.職場上,如果老闆在公開場合,包括廚房、營業場所等辱罵員工,就會涉犯公然侮辱罪,請準備好錄音筆,送他一程。這種事情不會錄不到的,因為有些人,以為自己有點錢,就可以出口成髒,永遠改不了。

2.老闆代替員工打卡,如果沒有經過員工同意,已經影響打卡記錄的正確性,也涉嫌偽造文書罪,只要能證明打卡記錄與實際上班時數不同,同樣可以提告

3.員工如果要離職,工作期間在三個月到一年間,只要十天前通知老闆就好。但是如果員工是因為老闆有重大污辱的行為時,可以立刻決定離職,不需要事先通知老闆。即便是契約有規定更長期間,因為法律優先於契約適用,所以還是以十天為準。本件是建教合作,雖然不適用10天前的離職規定,但是舉重以明輕,正式員工都可以10天,建教生應該可以更短才是。

4.至於老闆最愛用的罰錢,例如遲到罰一百元、服裝不整罰五百元等等,固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,在勞工與雇主之間「或許」可以成立。所謂「或許」,是基於勞雇雙方地位不平等的結構因素,法院還是會看合理性,並不是老闆愛怎麼規定都行。

5.即便可以罰錢,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處理,必須要先給,然後再根據契約規定,到法院提告,勝訴才可以要求勞工給付罰款,不可以從薪水直接扣除

6.如果提前離職,違反勞基法的時間規定,雇主「不一定」可以求償。所謂不一定,就是要看雇主有沒有損失,這種損失,必須舉證,而且看職位的重要性與不可取代性,不是隨便估計數字,法院就會判決勝訴。當然,如果實習生就可以讓老闆每天損失一萬元,我也是醉了。

7.精神慰撫金,俗稱精神賠償,我國規定非常嚴格,必須要符合民法195條的條件才有機會請求成功。例如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等受到傷害。我猜這個老闆應該是以「信用」受到傷害為理由,不會是因為貞操。不過即便是信用,實習生離職就會讓公司信用受到每天一萬元的傷害,也真是易碎玻璃心好棒棒。

8.這件案件,公司欠離職實習生加班費、辱罵實習生的精神慰撫金,這部分是實習生可以跟老闆請求的,還不包括勞工局對這家店的罰鍰,在提告之前,老闆應該先想想,告不成被反訴的下場。

9.學校對於建教合作契約,必須善盡審核的責任,請不要讓學生在剛出社會,就必須理解這個社會吃人不吐骨頭的邏輯可以嗎?學校在這件事情上,可能必須要審核以後的合作對象,剝削勞工致富的年代,已經過去了,這應該是學校告訴孩子們的第一課。

10.做人不要逼人太甚,做過頭就會自食惡果。或許老闆提告只是為了嚇死孩子,但不知道甚麼叫做適得其反。這家店,掰了,這一定要吉的。學生們,加油吧!』




之所以特別把呂律師這篇highlight出來,是因為我覺得一定有很多人有類似的慘痛教訓。

不說別人,就說我大姊吧。
大姊之前遇到一個雇主,算是家庭式的記帳公司。正忙的那個月聘了大姊去工作,沒有一個月就說要解雇她。我認為就算不到一個月也應該有薪水,老闆娘某天打電話給大姊,說要請她去領薪水。大姊傻傻的就去了,老闆娘就說大姊的帳哪裏哪裏寫錯,原本應該要扣幾萬塊的薪水,不過她好(ㄏㄟ)心所以就算了。

我後來聽說就覺得大姊根本是被騙了。又不是只有我大姊記帳而已,後面還有覆核和稽核,如果說我大姊的帳寫錯了就算在我大姊頭上,那覆核和稽核是閉著眼上班嗎?更誇張的是不給薪水還裝好人樣。我原本是叫我大姊去勞工局問這個情況,但她就不肯去,要找下一份工作....

這年代還有這種事,多數是想息事寧人、不要惹事生非,很多公司靠人資或主管,可以省下許多費用。

只有自己才能為自己出頭。


後續:
[FB] 永采烘焙坊廖姓主廚
顯示老闆不但恐嚇學生,還不給主廚合理薪水

烘焙坊前員工加碼報料 2個月總薪資不到2萬元
一個月的最低薪資應該接近2萬元。2個月不到2萬元,根本就是壓榨。

永采烘培坊早就已經有前科了!
勞保6%沒有足額提撥、請喪假還不給錢!
而且經過解成立後,仍然拒絕給付
要告上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拿到錢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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