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0414 新聞追追追 05

黃帝穎

如果是詐騙案件,在實務上面,確實有很多可憐的案例。但並不代表說有可憐的人,現在媒體報導的50個人也好,或者是在其它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,這些人就一定是犯罪者。你一定要抓到原凶,但是原凶要透過證據來確認。而今天你把它引渡到中國去的結論是我們看不到證據。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,你看到羅瑩雪今天在立法院的這種講法,好像就直接把這一群人認定他們就是詐騙的行為人。所以要讓中國來處罰他們。

這不是有沒有念法律的問題,是有沒有公民常識的問題。無罪推定是普世價值,如果今天沒有任何證據,你就說中國因為把這50個人帶去,他們就一定有犯罪嫌疑、他們就是詐騙犯、他們造成很多人家破人亡,所以要把這50人抓到中國去定罪,如果羅瑩雪的法治素養是這樣,因為她之前去中國、現在講出這樣的話,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講說她是不是跟中國有什麼利益交換,她是不是涉及瀆職罪、是不是涉及外患罪,如果在沒有證據的時候可以做這樣的指控,羅瑩雪現在的犯罪嫌疑,比這50個詐騙犯還要重。就是用目前的新聞資料看起來,嚴格的證據證明,才能彰顯這個犯罪是真的找到真凶,有一些被害人很可憐,你要找到真的騙你的人去賠錢嘛,你不可能隨便找一群人說你們來賠。不可能。

在正常的法治狀態之下,羅瑩雪今天做了一個非常負面的示範。包括她今天在影片中,她去指控段宜康民粹,這些邏輯上不通;她去回應顧立雄,顧律師在裏面去問她,因為羅瑩雪一直講說台灣輕判,動不動詐騙集團易科罰金。詐騙集團如果是電信犯罪,或者是三個以上共同詐欺,在目前刑法339條之4的規定,它是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它不是羅瑩雪所說的,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可以易科閥金的犯罪。顧律師問她,羅瑩雪不做功課就算了,還硬拗那也可能法官會易科罰金,完全條文白紙黑字,她是看不懂中文字嗎?不要說她是不是律師,她看不看得懂中文字,法律這麼清楚、顧律師為什麼會問到發火,是因為你連條文都不看,你就上來接受質詢,去亂回答。我認為法務部,你本來領人民的納稅錢,你就應該要把功課做足。

你不做功課,我告訴你,『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』

你今天說中國有管轄權,不斷的講說把台灣人擄到中國去是合乎國際管轄原則,錯了。
在『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』裏講說,不准引渡的一個事實,這是聯合國的一個規範,它其實是國際法上的一個共識。不得引渡的情況有什麼:包括這一款,簡單的講,如果在原本的國家它已經判決了,你就不能把它引渡過去。這部份它已經判無罪了,肯亞這些台灣人已經被判無罪了,你不得引渡。這是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。

再來,這一款其實更加明確,如果被請求的引渡國,無法擔保被引渡者可以獲得公民政治與國際權利公約第14條有關於最低限度的刑事訴訟程序保障時,也不能引渡。

簡單說,兩公約是國內法,法務部為什麼不看像我們國內法有兩公約,兩公約14條講的是人民有權受到獨立的司法為公正的審判。

獨立的司法,中骨的司法有獨立嗎?它法院裏面還有黨部耶,這個東西已經違法。這次的引渡已經違法,依照我們的國內法、國際法都不合法,法務部居然還去幫中國背書。

很多詐欺案件被騙得家破人亡,就是因為他接到電話、把錢全部匯出去,夫妻之間的失和也好,或是妻離子散的狀態都有,但你必需要定犯罪行為人是誰,要有相關的證據、客觀的證據去確定犯罪行為人是誰。如果你是打電話去騙人,利用電信設備,他是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在國內最重可以判到七年,而且它是一行為一罰。今天打電話騙三個人、犯三次罪,他最重可以判到21年,最重的刑度是30年。他們一直在誤導,好像國內的刑法不夠重,必需先確認犯罪的行為人是誰。目前法務部的狀態是他還沒確認行為人是誰、沒有證據,就把他全部送到中國。

剛剛講到林克穎的案子。它其實是一個標準的文明國家跟不文明國家的比較。
中國就直接蠻橫的把人帶走,林克穎是在台灣酒駕撞死人,經過法院三審判決定讞,他跑回英國去,英國法院認為台灣是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審查,三審定讞是經過正當法律程序,英國法院判決應該引渡回台灣服刑。在愛丁堡地方法院已經判了,而且當時林克穎的律師還去主張基於一中原則、基於台灣不是國家、監獄環境不好,不應該送到台灣去。文明國家是這樣,不會管這個政治因素,它就看你有沒有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,三審定讞、確定犯罪,所以英國法院一審判決應該引渡回台灣,而在英國高等法院也認定台灣的民事法院判決--林克穎應該要賠這個孝子錢,這個判決是經故正常的法律程序因此確認,是故判決林克穎在英國的財產也應該要扣起來,要賠給台灣人。一個文明國家,是這樣在思考人權,在思考一個判決。當你遇到不是英國這樣文明國家,而遇到不管是肯亞也好,或中國也很,他不談正當法律程序,他不談國際法,最荒謬的是,我們的法務部長,居然跟這樣的一個落後國家的文明做一個唱和,這是台灣人不能接受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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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arcie05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