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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黃帝穎

李慶安「雙重國籍」詐領台北市議員任內薪水二千二百多萬元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免還,無疑是變相鼓勵公務員「說謊」。

舊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明文規定,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,應於當選後,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,逾期未放棄者,視為當選無效。但李慶安擔任公職以來,未曾放棄美國籍,簡言之,李擔任市議員的基礎,也就是她的「當選資格」,自始是無效的,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,因此,她所領取的議員薪水,自始沒有法律上原因,應該歸還給全體納稅人。

可惜行政法院審理認為,在中選會撤銷當選資格前,李慶安並未喪失市議員身分,所以當時領取的薪資,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,不須返還。但行政程序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卻是明文規定「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,溯及既往失其效力」,換言之,中選會當年未查明李慶安的「雙重國籍」身分,而違法給予「當選資格」,在發現「雙重國籍」後,才依法「撤銷」,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,撤銷的效力溯及既往到李慶安剛當選之時,李的議員身分已無存立可能,但法院判決卻無視法律的明文規定,除了違反憲法「依法審判」的基本要求外,更變相鼓勵「雙重國籍」的公務員「說謊」,因為法院保障他們,說謊越多、騙得越久,錢可以領得越多,完全不用還給人民。(作者為律師)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1/new/mar/31/today-o12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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